LEGAL
取消與退還規定
依《國內旅行標準條款》說明預約的取消與退還如何處理。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 · 標準條款第10020號(2019年8月30日修訂)
本說明所規定之內容
預約之取消與退還,依《國內旅行標準條款》(公平交易委員會 標準條款第10020號)辦理。本頁面彙整該條款中與取消、退還有關之條文,並未另行規定與條款不同之內容。
各條文之正確原文,得於服務條款頁面查閱。
訂金與餘款
旅行者於締結契約時向旅行社支付不超過旅行費用10%之訂金,訂金作為旅行費用或損害賠償額之全部或一部處理。
扣除訂金後之餘款,應於旅行出發前一日之前支付。
旅行費用依當事人約定之方式,以刷卡、帳戶轉帳或銀行匯款等方法支付。
旅行出發前之取消
旅行社或旅行者得於旅行出發前解除旅行契約。此時所生之損害額,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告之《消費者紛爭解決基準》予以賠償。依取消時點劃分之賠償比例並非由本條款直接規定,而係依該公告辦理。
下列情形得不支付損害賠償額而解除契約:因天災地變、戰亂、政府命令,或運送、住宿機構罷工、停業等致旅行目的無法達成;旅行社未投保共濟或保證保險,亦未繳存營業保證金;三親等以內親屬死亡;因疾病等身體異常致無法參加旅行;配偶或直系血親住院3日以上且至出發時難以出院者,該配偶或監護人1人;以及因旅行社之可歸責事由致無法依契約書所載行程實施旅行。
未達最低成行人數之情形
因未達最低成行人數而由旅行社解除契約時,當日往返旅行於出發24小時前、二日一夜以上之旅行於出發48小時前通知旅行者。
未於該期限內通知即解除契約者,除退還已收取之訂金外,另向旅行者賠償相當於訂金100%之金額。
旅行出發後之終止
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各當事人於旅行出發後亦得終止旅行契約。該事由因一方過失而生者,應向他方賠償損害。
因終止所生之額外費用,事由屬於某一方當事人情事者由該當事人負擔;不屬於任一方情事者,由雙方各負擔50%。
旅行有重大瑕疵且未獲改正,或無法期待依契約履行時,旅行者得終止契約,此時旅行社喪失價金請求權。但旅行者因已實施之旅行獲有利益者,應返還該利益。
旅行出發後因本人事由未能獲得住宿、餐食、觀光等已包含於旅行費用之服務者,不得請求退還相應費用。旅行中途終止者,比照第15條處理。
退還時間
因旅行條件變更致旅行費用發生增減時,旅行出發前所生部分於旅行出發前結算退還,旅行途中所生部分於旅行結束後10日內結算退還。
因契約解除、終止而生損害賠償額者,亦依相同期限結算。
旅行有瑕疵之情形
旅行有瑕疵時,旅行者得請求改正瑕疵或減少價金,並得代替該請求或與該請求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該權利於旅行期間內亦得行使,並應自旅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有個別約定之情形
旅行社與旅行者得於不違反相關法規之範圍內,以書面成立特別約定。此時旅行社應說明該內容與標準條款不同且優先於標準條款適用,並取得個別確認。
預約之變更與取消,適用於《國內旅行標準條款》之外另行約定之個別條件。
取消與退還之申請
取消及退還之申請,請聯繫承辦您預約之人員,或透過下列主要聯絡方式提出。
주식회사 김작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