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取消與退還規定

依《國內旅行標準條款》說明預約的取消與退還如何處理。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 · 標準條款第10020號(2019年8月30日修訂)

本說明所規定之內容

預約之取消與退還,依《國內旅行標準條款》(公平交易委員會 標準條款第10020號)辦理。本頁面彙整該條款中與取消、退還有關之條文,並未另行規定與條款不同之內容。

各條文之正確原文,得於服務條款頁面查閱。

訂金與餘款

標準條款 第9條

旅行者於締結契約時向旅行社支付不超過旅行費用10%之訂金,訂金作為旅行費用或損害賠償額之全部或一部處理。

扣除訂金後之餘款,應於旅行出發前一日之前支付。

旅行費用依當事人約定之方式,以刷卡、帳戶轉帳或銀行匯款等方法支付。

旅行出發前之取消

標準條款 第13, 10條

旅行社或旅行者得於旅行出發前解除旅行契約。此時所生之損害額,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告之《消費者紛爭解決基準》予以賠償。依取消時點劃分之賠償比例並非由本條款直接規定,而係依該公告辦理。

下列情形得不支付損害賠償額而解除契約:因天災地變、戰亂、政府命令,或運送、住宿機構罷工、停業等致旅行目的無法達成;旅行社未投保共濟或保證保險,亦未繳存營業保證金;三親等以內親屬死亡;因疾病等身體異常致無法參加旅行;配偶或直系血親住院3日以上且至出發時難以出院者,該配偶或監護人1人;以及因旅行社之可歸責事由致無法依契約書所載行程實施旅行。

未達最低成行人數之情形

標準條款 第14條

因未達最低成行人數而由旅行社解除契約時,當日往返旅行於出發24小時前、二日一夜以上之旅行於出發48小時前通知旅行者。

未於該期限內通知即解除契約者,除退還已收取之訂金外,另向旅行者賠償相當於訂金100%之金額。

旅行出發後之終止

標準條款 第15, 10條

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各當事人於旅行出發後亦得終止旅行契約。該事由因一方過失而生者,應向他方賠償損害。

因終止所生之額外費用,事由屬於某一方當事人情事者由該當事人負擔;不屬於任一方情事者,由雙方各負擔50%。

旅行有重大瑕疵且未獲改正,或無法期待依契約履行時,旅行者得終止契約,此時旅行社喪失價金請求權。但旅行者因已實施之旅行獲有利益者,應返還該利益。

旅行出發後因本人事由未能獲得住宿、餐食、觀光等已包含於旅行費用之服務者,不得請求退還相應費用。旅行中途終止者,比照第15條處理。

退還時間

標準條款 第10條

因旅行條件變更致旅行費用發生增減時,旅行出發前所生部分於旅行出發前結算退還,旅行途中所生部分於旅行結束後10日內結算退還。

因契約解除、終止而生損害賠償額者,亦依相同期限結算。

旅行有瑕疵之情形

標準條款 第12條

旅行有瑕疵時,旅行者得請求改正瑕疵或減少價金,並得代替該請求或與該請求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該權利於旅行期間內亦得行使,並應自旅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有個別約定之情形

標準條款 第6條

旅行社與旅行者得於不違反相關法規之範圍內,以書面成立特別約定。此時旅行社應說明該內容與標準條款不同且優先於標準條款適用,並取得個別確認。

預約之變更與取消,適用於《國內旅行標準條款》之外另行約定之個別條件。

取消與退還之申請

取消及退還之申請,請聯繫承辦您預約之人員,或透過下列主要聯絡方式提出。

주식회사 김작가

查看條款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