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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与退款规定
依据《国内旅行标准条款》说明预订的取消与退款如何处理。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 · 标准条款第10020号(2019年8月30日修订)
本说明所规定的内容
预订的取消与退款依照《国内旅行标准条款》(公平交易委员会 标准条款第10020号)执行。本页面汇总该条款中与取消、退款有关的条文,并不另行规定与条款不同的内容。
各条文的准确原文可在服务条款页面查阅。
定金与余款
旅行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旅行社支付不超过旅行费用10%的定金,定金作为旅行费用或损害赔偿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处理。
扣除定金后的余款,应于旅行出发前一日之前支付。
旅行费用按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以刷卡、账户转账或银行汇款等方法支付。
旅行出发前的取消
旅行社或旅行者可以在旅行出发前解除旅行合同。此时产生的损害额,依公平交易委员会告示的《消费者纠纷解决基准》予以赔偿。按取消时点划分的赔偿比例并非由本条款直接规定,而是依照该告示执行。
下列情形可以不支付损害赔偿额而解除合同:因自然灾害、战乱、政府命令,或运输、住宿机构罢工、停业等致使旅行目的无法实现;旅行社未投保共济或保证保险,亦未存缴营业保证金;三亲等以内亲属死亡;因疾病等身体异常致使无法参加旅行;配偶或直系亲属住院3日以上且至出发时难以出院的,该配偶或监护人1人;以及因旅行社的归责事由致使无法按合同书载明的日程实施旅行。
未达最低成行人数的情形
因未达最低成行人数而由旅行社解除合同时,当日往返旅行于出发24小时前、两天一夜以上的旅行于出发48小时前通知旅行者。
未在该期限内通知即解除合同的,除退还已收取的定金外,另向旅行者赔偿相当于定金100%的金额。
旅行出发后的终止
有不得已的事由时,各当事人在旅行出发后亦可终止旅行合同。该事由因一方过失产生的,应向对方赔偿损害。
因终止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事由属于某一方当事人情形的由该当事人负担;不属于任何一方情形的,由双方各负担50%。
旅行存在重大瑕疵且未获纠正,或无法期待按合同履行时,旅行者可以终止合同,此时旅行社丧失价款请求权。但旅行者因已实施的旅行获得利益的,应返还该利益。
旅行出发后因本人原因未能获得住宿、餐食、观光等已包含在旅行费用中的服务的,不得请求退还相应费用。旅行中途终止的,比照第15条处理。
退款时间
因旅行条件变更致使旅行费用发生增减时,旅行出发前发生的部分于旅行出发之前结算退还,旅行途中发生的部分于旅行结束后10日内结算退还。
因合同解除、终止而产生损害赔偿额的,亦按相同期限结算。
旅行存在瑕疵的情形
旅行存在瑕疵时,旅行者可以请求纠正瑕疵或减少价款,并可代替该请求或与该请求一并请求损害赔偿。
该权利在旅行期间内亦可行使,并应自旅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存在单独约定的情形
旅行社与旅行者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达成特别约定。此时旅行社应说明该内容不同于标准条款并优先于标准条款适用,并取得单独确认。
预订的变更与取消,适用在《国内旅行标准条款》之外另行约定的个别条件。
取消与退款的申请
取消及退款申请,请联系办理您预订的工作人员,或通过以下主要联系方式提出。
주식회사 김작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