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旅行社与旅行者所签订的国内旅行合同的具体履行事项及应遵守事项。
LEGAL
适用于国内旅游合同的标准条款。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 · 标准条款第10020号(2019年8月30日修订)
本条款旨在规定旅行社与旅行者所签订的国内旅行合同的具体履行事项及应遵守事项。
旅行的种类与定义如下。
1. 一般招募旅行:旅行社按照自行制定的旅行条件招募旅行者并实施的旅行。
2. 定制旅行:旅行社按照旅行者希望的旅行条件实施的旅行。
3. 委托招募旅行:旅行社将其设计的招募旅行产品的旅行者招募工作委托给其他旅行企业实施的旅行。
① 旅行社为向旅行者提供安全且满意的旅行服务,应在旅行安排及导览、运输、住宿等旅行计划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忠实履行其所承担的职责。
② 旅行者为安全愉快的旅行,应积极配合促进旅行者之间的和睦,并协助旅行社维持旅行秩序。
① 旅行合同以旅行合同书(附件)、旅行条款及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为合同内容。
② 旅行合同书应载明旅行社的商号、所在地,以及依据《观光振兴法》第9条投保保证保险等的情况(或营业保证金的存缴情况)。
③ 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应载明按日期划分的旅行地与观光内容、交通工具、购物次数、住宿地点、餐食等旅行实施日程,以及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旅行者注意事项。
旅行者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时,旅行社可以拒绝与该旅行者签订合同。
1. 因疾病、身体异常等事由需要单独照护,或经认定将妨碍团体旅行顺利实施(包括对其他旅行者的旅行造成影响等)的情形
2. 超过合同书载明的最大成行人数的情形
旅行社与旅行者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件,以下相同)达成特别约定。此时,旅行社应向旅行者说明特别约定的内容不同于标准条款并优先于标准条款适用,并取得单独确认。
旅行社与旅行者签订旅行合同后,应向旅行者各交付一份合同书、旅行条款及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并提供有关旅行目的地的安全信息。旅行出发前该旅行地的安全信息发生变更时,亦应提供变更后的安全信息。
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视为旅行社已向旅行者交付旅行合同书、旅行条款及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
1. 旅行者同意通过互联网等电子信息网提供的旅行合同书、条款及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的内容并申请签订旅行合同,旅行社通过电子信息网或机械装置等向旅行者通知承诺意思的情形
2. 旅行者同意旅行社利用传真等机械装置提供的旅行合同书、条款及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的内容,并寄送申请签订旅行合同的书面文件,旅行社通过电子信息网或机械装置等向旅行者通知承诺意思的情形
① 旅行合同书所载旅行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但定制旅行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1. 飞机、船舶、铁路等所用运输工具的票价(按普通票价标准)
2. 机场、车站、码头与酒店之间等的接送巴士费用
3. 住宿费及餐费
4. 导览人员经费
5. 旅行中所需的各项税费
6. 国内机场、港口使用费
7. 日程表内观光景点的门票费
8. 依个别合同产生的其他费用
② 旅行者应在签订合同时向旅行社支付定金(不超过旅行费用10%的金额),定金作为旅行费用或损害赔偿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处理。
③ 旅行者应在旅行出发前一日之前,向旅行社支付第1款旅行费用中扣除定金后的余款。
④ 旅行者应按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以刷卡、账户转账或银行汇款等方法支付第1款的旅行费用。
⑤ 定制旅行费用中含有旅行者保险费的,旅行社应向旅行者说明保险公司名称、赔付内容等事项。
① 合同书等所载明的旅行条件,仅在下列各项情形之一时可以变更。
1. 为旅行者的安全与保护,经旅行者请求或因当地情况,双方一致认为不得已的情形
2. 因自然灾害、战乱、政府命令、运输及住宿机构的罢工或停业等,致使旅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② 旅行社变更合同书等所载明的旅行日程时,应在当日日程开始前取得旅行者的书面同意。此时书面同意书应载明变更的日期时间、变更内容以及因变更而产生的费用。
③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绑架等紧急事由,经认定难以取得旅行者对旅行日程变更的同意时,可以不取得第2款规定的日程变更同意书。但旅行社应于事后以书面说明该变更事由及费用等。
④ 因第1款的旅行条件变更致使第9条第1款的旅行费用发生增减时,旅行出发前发生的部分应在旅行出发之前结算(退还),旅行途中发生的部分应在旅行结束后10日内结算(退还)。
⑤ 未依第1款规定而变更旅行条件,或因第13条至第15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终止而产生损害赔偿额时,旅行出发前发生的部分应在旅行出发之前结算,旅行途中发生的部分应在旅行结束后10日内结算。
⑥ 旅行者在旅行出发后因自身原因未能获得住宿、餐食、观光等已包含在旅行费用中的服务的,不得向旅行社请求退还相应费用。但旅行中途终止的,比照第15条处理。
① 旅行者因个人原因等转让其旅行者地位的,须取得旅行社的同意。此时旅行社可以以旅行者或拟受让该地位者支付因转让而产生的费用为条件,同意该转让。
② 因前款转让产生费用的,旅行社应确定期限并请求支付该费用。
③ 旅行社可以以合同条件或难以转让的不得已情形等为由,不同意第1款的转让。
④ 第1款的转让自旅行社同意时生效。但旅行社以支付因转让产生的费用为条件同意的,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费用时立即生效。
⑤ 旅行者地位转让后,与旅行合同有关的旅行者的一切权利及义务,亦由受让该地位者承继。
① 旅行存在瑕疵时,旅行者可以请求旅行社纠正瑕疵或减少价款。但纠正需耗费过多费用,或因其他事由无法合理期待纠正的,不得请求纠正。
② 旅行者可以代替纠正请求、减价请求而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在提出纠正请求、减价请求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③ 第1款及第2款的权利在旅行期间内亦可行使,并应自旅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④ 自旅行出发时起至到达时止,旅行社本人或其受雇人、当地旅行社或其受雇人等(以下称“使用人”)在履行第3条第1款规定的旅行社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给旅行者造成损害的,旅行社承担责任。
⑤ 旅行社应赔偿因飞机、列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延误或交通拥堵致使旅行者遭受的损害。但旅行社举证证明自身无故意或过失的,不在此限。
⑥ 除非旅行社证明其本人或其使用人在旅行者行李的接收、交付、保管等方面未怠于注意,否则应赔偿因旅行者行李灭失、毁损或延误而产生的损害。
① 旅行社或旅行者可以在旅行出发前解除本旅行合同。此时产生的损害额依《消费者纠纷解决基准》(公平交易委员会告示)予以赔偿。
② 旅行出发前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时,旅行社或旅行者可以不向对方支付第1款的损害赔偿额而解除本旅行合同。
1. 旅行社可以解除的情形
(1) 第10条第1款第1项及第2项事由的情形
(2) 经认定旅行者妨碍其他旅行者,或对旅行的顺利实施造成显著障碍时
(3) 因疾病等旅行者身体出现异常,致使无法参加旅行的情形
(4) 旅行者未在合同书载明的期日之前支付旅行费用的情形
2. 旅行者可以解除的情形
(1) 第10条第1款第1项及第2项事由的情形
(2) 旅行社未依第18条投保共济或保证保险,或未存缴营业保证金的情形
(3) 旅行者三亲等以内的亲属死亡的情形
(4) 因疾病等旅行者身体出现异常,致使无法参加旅行的情形
(5) 配偶或直系亲属因身体异常住院(医院、诊所)3日以上,至旅行出发时难以出院的情形,该配偶或监护人1人
(6) 因旅行社的归责事由,致使无法按合同书载明的旅行日程实施旅行的情形
① 旅行社因未达最低成行人数而解除旅行合同时,当日往返旅行应于旅行出发24小时前、两天一夜以上的旅行应于旅行出发48小时前通知旅行者。
② 旅行社因参加人数不足而未在前款期限内通知即解除合同的,除退还已收取的定金外,还应向旅行者赔偿相当于定金100%的金额。
① 旅行出发后有不得已的事由时,各当事人可以终止旅行合同。但该事由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而产生的,应向对方赔偿损害。
② 依第1款终止旅行合同时,负有返程运输义务的旅行社负有将旅行者送返的义务。
③ 因第1款合同终止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该终止事由属于某一方当事人情形的由该当事人负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情形的,由各当事人各负担额外费用的50%。
④ 旅行存在重大瑕疵,其纠正未获实施,或无法期待按照合同内容履行时,旅行者可以终止合同。
⑤ 依第4款终止合同时,旅行社丧失价款请求权。但旅行者因已实施的旅行获得利益的,应将该利益返还旅行社。
⑥ 依第4款终止合同时,旅行社负有采取因合同终止而必要的措施的义务;合同上负有返程运输义务的,应将旅行者送返。此时返程运输费用原则上由旅行社负担,但有相当理由时,旅行社可以向旅行者请求负担该费用的一部分。
旅行自出发时点开始,于旅行日程结束并抵达最终目的地时同时结束。但变更合同及日程时,不在此限。
旅行社应就本合同书所规定的重要内容及其变更事项,向旅行者作出可以理解的说明。
旅行社应投保或参加共济,以便在与旅行有关而致旅行者发生损害时向旅行者支付保险金,或者存缴营业保证金。
① 本合同未载明的事项,或对本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的,由旅行社与旅行者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相关法令及一般惯例处理。
② 前往特殊地区的旅行且有正当事由的,可以作出与本标准条款内容不同的约定。